债权人的讨债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讨债的细节,这样讨债成功的几率才更大。而在讨债的过程中,债权人也是有一些问题是需要格外注意的。那到底债权人讨债时要注意什么问题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债权人在讨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1、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无息借贷,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经催告不还后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出现纠纷后双方要注意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也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仲裁,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如果能得到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那效果更佳,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本位主义的作崇,实际上债权人很少能得到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因此,只能把它当作一种辅助手段。
运用中断合作关系手段帮助讨债。但要使此法奏效,必须是债务人不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他自己就将因债权人中断其协作关系而遭受更大损失。但要注意如果是双方或多方协作订有协作合同,其协作行为受合同的约束,那债权人就不能随意采取中断协作的方法迫使债务人还款。否则,可能会因违反合同反受债务人追讨、纠缠。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令。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天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无须经过法院审理程序,有快速便捷特点。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如果债务人不能及时偿还债务,经过认真调查确实是债务生产经营活动出现问题或经营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为了让债务人具备还债能力,有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予经济资助,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改善管理等手段,向债务人“输血”。但债权人要充分认识此法的风险性,应随时对债务人接受的“资助”情况进行了解、监督、指导,以使债权人再次“投资”真正起到“再造”作用。债权人也可以对债务人实施一些短期效应的帮助,如为债务人撮合几笔投入少、见效快的生意或向债务人提供自己畅销产品供其销售,使债务人能在短期内获利以清偿债务。
生活中,本来“有借有还”才是借贷关系的常态,而一旦产生债务纠纷,就意味着债务人不愿还钱,或者有其他类似的心理,因此,债务纠纷往往不好解决。这个时候债权人可以通过上述几种手段来讨债,而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至于讨债时要注意什么问题,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枣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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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讨债公司的讨债方式有哪些大多讨债公司根据债务的性质把债务分成国有企业欠债、私营企业欠债和个人欠债三种情况,针对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债务,他们会采取不同的对策。一、国有企业欠债对于国有企业,讨债公司一般通过自己的关系给债务人施压,这个过程有可能花费一部分的“公关”费用。二、私营企业欠债对于私营企业,他们除了找关系施压,还对其正常的生意进行干扰恐吓。另一方面,他们会想方设法地找到企业的客户资料,以此作为跟债务人谈判的筹码,如果债务人不抓紧时间还债,讨债公司就会给债务人的客户打电话,告诉客户这个企业现在欠很多的钱,借此把生意搅黄。或者,跑到企业里面通过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来要挟企业。三、个人欠债个人债务是相对比较容易追讨的债务,这时讨债公司就通过某些非法的途径来做。比如对个人进行威吓、骚扰,到个人住处进行等,更有甚者,采取人身伤害的措施。一般来说,对债务的追讨也是对于社会危害相对比较大的行为。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合法利用讨债公司讨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委托正规的商务调查公司来讨债的话,债务合同,委托书都要注明责任关系,这对客户来说首先是一个保证。其次,正规注册的商务调查咨询公司,他们在讨债过程中会讲究方法技巧,对事态的进行有一个很好的把握,不会做出违法的事情,否则公司开不长久,也做不长久,所以客户在委托讨债公司讨债时,一定要找正规的讨债公司,公司规模较大,有工商注册的这是一个保障。讨债公司一般都有一定的经验来应对顽固的债务人,正规的公司是不会做出违法的事情,不会给客户带来麻烦,只要讨债手法不违法,那就没有任何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讨债公司的讨债方式有哪些大多讨债公司根据债务的性质把债务分成国有企业欠债、私营企业欠债和个人欠债三种情况,针对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债务,他们会采取不同的对策。一、国有企业欠债对于国有企业,讨债公司一般通过自己的关系给债务人施压,这个过程有可能花费一部分的“公关”费用。二、私营企业欠债对于私营企业,他们除了找关系施压,还对其正常的生意进行干扰恐吓。另一方面,他们会想方设法地找到企业的客户资料,以此作为跟债务人谈判的筹码,如果债务人不抓紧时间还债,讨债公司就会给债务人的客户打电话,告诉客户这个企业现在欠很多的钱,借此把生意搅黄。或者,跑到企业里面通过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来要挟企业。三、个人欠债个人债务是相对比较容易追讨的债务,这时讨债公司就通过某些非法的途径来做。比如对个人进行威吓、骚扰,到个人住处进行等,更有甚者,采取人身伤害的措施。一般来说,对债务的追讨也是对于社会危害相对比较大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同时,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我爸的朋友说是给他儿子买婚房钱不够跟我爸借了10万元,我爸碍于朋友的情面不好意思去讨要,等的他的朋友主动上门归还,但现在约定的还款期限都过去半年了没动静,我打算替我爸去要,就想问问借钱到期去讨要时向欠债人讨债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讨债时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因为过激行为轻则治安拘留,重则刑事拘留。典型的罪名就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等。
二,重证据,在起诉前一定要把证据固定好,取证的最佳时间就是翻脸前,讨债人不要自以为是,你认为的证据,和法律上的证据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专业的问题还是应咨询律师为上策。
三,讨债在哪里起诉,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来看,原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都可以起诉!只是需要提交的材料稍有不同而已。
四,该约定利息及时约定利息,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按照主张还款日期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息!
五,时效一般都是两年的时间,因此,一定要及时催要,不要等到花谢了,才欣赏花。不要等到电话不接了微信拉黑了手机停机了才想起走法律程序。这时候维权可能会增加维权成本和时间。
总之,我们一定学会理性看待一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也不要自作聪明,认为自己都能搞定,建议专业的问题交给专业的人来办
[律师回复] 债务追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收集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注意收集证明债务人主体的身份资料; 三、要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四、要注意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追讨债务起诉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2、催告对方还债时,应当采取合法方式; 3、及时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而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向债务人讨债应注意的问题有:
(1)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讨债前要认真了解债务人有关情况,收集信息和资料,在请教顾问、专家基础上,确定讨债的方法、策略。讨债中要振振有词,咄咄逼人,要善于抓住对方把柄,攻其薄弱环节,出其不意,以决制胜。针对不同性格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策略,如对“强硬型”的,运用沉默策略,软硬兼施策略;对“固执型”的可采用试探策略,先例策略。
“动之以情”:凭着多年积淀的友情,只要说到伤心为难处,对方不会不有所考虑。“晓之以理”:情中寓之以理,晓之以利害,以理服人。“辅之以利”:在事实基础上给客户一定的让利,保本舍末,或许能激起客户有效回款的积极性。“诉之以法”:山穷水尽,仁至义尽,别无选择,诉之以法。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债权人在讨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1、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无息借贷,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经催告不还后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出现纠纷后双方要注意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债权凭证的积极作用从近年来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效果来看,它确实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债权凭证制度,保留了当事人私法上的请求权,发放债权凭证,确立了执行程序中债权保留制度,可以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执行终结后,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问题。
(2)这种制度只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而非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这对《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六种终结执行情形是一种创设性突破,当然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96条又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所规定期限的限制。”
2、债权凭证对被执行人形成了“一辈子负债”的心理,它具有无形的心理震慑力量,迫使部分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考虑到讨债公司在追债的时候可能存在违法的追债手段,国家不允许注册讨债公司,但是还是有许多公司钻法律的空子,打着注册咨询公司的名义,实际上从事着帮人讨债的业务。因此,找讨债公司追债本身就存在风险。 案列:1月,某当地派出所接到李某的报警电话,称自己被四五名男子殴打。警方经调查后得知殴打李某的人事某家讨债公司的人员,因李某欠了费某的钱,费某于是委托讨债公司帮忙讨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非法手段讨要合法债务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讨债公司在讨债过程中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贾某不仅没有要回债,反而涉嫌故意伤人罪被刑拘。 讨债的时候务必不要委托讨债公司,在债务纠纷中,还是有许多可以讨债的方法。向主张自己的债权,凭借法律的强制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失为一种最好的办法。
我父亲去年中标了一个工程项目,需要筹集工程项目资金,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江某,江某说他可以去深圳中金博泰资帮忙融资,但是需要手续费和信用证的款项,答应11月份能融到钱,于是我父亲前后筹集270万,分批打到了江某的个人账户上,后来到12月江某也没有融到钱,父亲向他索要这笔钱,他却一直拖延,直到现在,父亲一直没有见过江某,我去网上查了一下深圳中金博泰,感觉这个公司是个诈骗集团,怀疑江某是骗取了我父亲270万。请问我需要什么证据,能争取的法律权益是什么。
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天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如果股东履行了清算义务,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但由于股东未完全履行清算责任,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比例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走。两种情形最终均导致原告债权的不能受偿。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是形成的赔偿责任。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股东利用公司的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3、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如果股东履行了清算义务,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但由于股东未完全履行清算责任,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比例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走。两种情形最终均导致原告债权的不能受偿。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是形成的赔偿责任。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股东利用公司的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讨债公司追讨欠款是否合法 一、讨债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法律上不被认可 目前注册的“讨债公司”一般以信用征信公司为名,处理次级债务,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让问题,是合法的。一般来说,他们也不叫讨债,叫“商账催收”,受托帮忙讨债的人即“商账催收师”。 二、委托他人讨债是否合法 他人能否拿着自己的欠条及委托书去帮自己讨债?我认为,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虽然受托人与欠债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受托人持有债权人的委托书,说明其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有合法的来源。因此,委托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帮自己讨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委托合同约定的部分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讨债公司的讨债方式有哪些 大多讨债公司根据债务的性质把债务分成国有企业欠债、私营企业欠债和个人欠债三种情况,针对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债务,他们会采取不同的对策。 一、国有企业欠债 对于国有企业,讨债公司一般通过自己的关系给债务人施压,这个过程有可能花费一部分的“公关”费用。 二、私营企业欠债 对于私营企业,他们除了找关系施压,还对其正常的生意进行干扰恐吓。 另一方面,他们会想方设法地找到企业的客户资料,以此作为跟债务人谈判的筹码,如果债务人不抓紧时间还债,讨债公司就会给债务人的客户打电话,告诉客户这个企业现在欠很多的钱,借此把生意搅黄。或者,跑到企业里面通过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来要挟企业。 三、个人欠债 个人债务是相对比较容易追讨的债务,这时讨债公司就通过某些非法的途径来做。比如对个人进行威吓、骚扰,到个人住处进行等,更有甚者,采取人身伤害的措施。一般来说,对债务的追讨也是对于社会危害相对比较大的行为。
追债公司有很多种手段追回债务如:1、和解法。2、调解法。3、仲裁法。4、诉讼法。5、申请支付令法等等。相比较来说法律手段可以使债务问题更快解决,也更安全有保障。
3、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如果股东履行了清算义务,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但由于股东未完全履行清算责任,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比例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走。两种情形最终均导致原告债权的不能受偿。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是形成的赔偿责任。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股东利用公司的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话催付在收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样的人在使用它。电话催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专业知识(合同、付款条件、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等);技巧(步骤、说话口气、火候的掌握等);权力(与客户谈判的权力、是否有权对欠帐进行打折、是否有权决定停止向债务人供货及停止提供赊销等)。
采用信函进行催帐是最正式的。必须明确地向债务人传递一个信息,他们需要它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款。
其次,书面催讨往往还是使得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措施,或者是解除合同等的前置程序;
再次,如果需要作为将来诉讼仲裁的证据,那就应该使用能够证明送达到的方式,比如让对方签收、或使用邮政快递等。
公司内什么样的人员适合去面访催债,应该考虑清楚。并且要进行必要的培训。
许多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尤其是在履行买卖合同时,交付货物时只让对方的收货人员打个白条,更有甚者边白条都不打。这种行为在诉讼时会处于被动,若债务人不出庭或者不承认收到货物时,我们不能以足够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债权的存在。所以我们在交货时手续一定要完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法追讨个人债务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2.证明债务人主体的身份资料 3.要有最好有债务人的财产线.要注意诉讼时效 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对账单、银行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证明债务人主体的身份资料 债务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其身份证复印件、居住地址等。债务人是公司的最好有银行帐户。要特别注意公司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所以债权人必须注意保留搜集债务人的信息资料。 三、要有最好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为了防止胜诉后拿不到财产,应注意搜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四、要注意诉讼时效 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就拖欠货款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期间重新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讨债公司的讨债方式有哪些 大多讨债公司根据债务的性质把债务分成国有企业欠债、私营企业欠债和个人欠债三种情况,针对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债务,他们会采取不同的对策。 一、国有企业欠债 对于国有企业,讨债公司一般通过自己的关系给债务人施压,这个过程有可能花费一部分的“公关”费用。 二、私营企业欠债 对于私营企业,他们除了找关系施压,还对其正常的生意进行干扰恐吓。 另一方面,他们会想方设法地找到企业的客户资料,以此作为跟债务人谈判的筹码,如果债务人不抓紧时间还债,讨债公司就会给债务人的客户打电话,告诉客户这个企业现在欠很多的钱,借此把生意搅黄。或者,跑到企业里面通过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来要挟企业。 三、个人欠债 个人债务是相对比较容易追讨的债务,这时讨债公司就通过某些非法的途径来做。比如对个人进行威吓、骚扰,到个人住处进行等,更有甚者,采取人身伤害的措施。一般来说,对债务的追讨也是对于社会危害相对比较大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若无特别约定,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即便夫妻离婚,协议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但是对于债权人,夫妻二人都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债权人在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可以将已经离婚的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生活中,债权人合法讨债的途径有很多,比如:诉讼等,但有些债权人可能会顾虑到诉讼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在这给你讲述一种高效、合法的讨债方式,那就是申请支付令。那么,呢?换句话说,该如何通过申请支付令来要债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在讨债不成时,只知道,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即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虽然申请支付令具有可以尽快实现债权等优点,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不予受理。申请支付令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必须是确定的。 3、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5、必须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提出申请。 6、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以下内容:双方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债权文书;申请的目的,即要表明请求依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请求的债权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二、如何申请支付令要债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讨债公司的讨债方式有哪些 大多讨债公司根据债务的性质把债务分成国有企业欠债、私营企业欠债和个人欠债三种情况,针对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债务,他们会采取不同的对策。 一、国有企业欠债 对于国有企业,讨债公司一般通过自己的关系给债务人施压,这个过程有可能花费一部分的“公关”费用。 二、私营企业欠债 对于私营企业,他们除了找关系施压,还对其正常的生意进行干扰恐吓。 另一方面,他们会想方设法地找到企业的客户资料,以此作为跟债务人谈判的筹码,如果债务人不抓紧时间还债,讨债公司就会给债务人的客户打电话,告诉客户这个企业现在欠很多的钱,借此把生意搅黄。或者,跑到企业里面通过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来要挟企业。 三、个人欠债 个人债务是相对比较容易追讨的债务,这时讨债公司就通过某些非法的途径来做。比如对个人进行威吓、骚扰,到个人住处进行等,更有甚者,采取人身伤害的措施。一般来说,对债务的追讨也是对于社会危害相对比较大的行为。
我是一家公司的秘书,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公司债务追讨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请尽快回复我,谢谢。
[律师回复] 大多数是合法的,因为他们一般都是采取债务转移的方式,将委托人的债务转移到自己名下,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索要借款,这种债务转移的方式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是合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